关于印发《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收藏】 分享:

 

 

关于印发《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公管〔202540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市水利局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5514

 

 

 

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的服务项目;

4、除上述情形外,招标人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标项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载明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因素等定标规则。

 

第三章  

第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等因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审议,如实反映评标过程中讨论的核心内容,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应为3名,当出现合格中标候选人仅有1名时,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其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接受异议和投诉。

 

第四章  

第九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成员应从本单位或上级管理单位中在职人员中产生(含代建单位),确有需要的,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指定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参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对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及其定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合理设置定标因素,不得设置工程款自由支付、本地纳税、歧视中小企业等有违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定标内容,已作为评标因素的业绩、荣誉不应作为定标因素。以下定标因素供招标人参考选用:

(一)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等综合实力认定;

(二)企业信誉:重点关注企业近1年信用信息,包括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记录、履约评价记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等情况;

(三)价格因素:重点关注投标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拟派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近1年内承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等情况,也可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五)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便利度:服务响应时间、赶工、应急处置等;

第十二条 定标办法可采用评分排序法、集体票决法或集体议事法,定标办法及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评分排序法。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细则进行评分,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二)集体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投票确定中标人。

采用以上两种方法,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分或得票数相同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1)技术标得分高者;(2)报价低者。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后,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但不得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调查,调查可采取网上调查、书面函询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调查应组成调查小组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定性的评价。

调查报告不得有倾向某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并全程录音录像。招标人代表在定标会议上应当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优劣情况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调查情况。定标委员会可视情邀请评标委员会代表报告评标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定标,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内容不得列入定标因素,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报监管部门备案。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或投票情况、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意见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对定标过程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和投诉,不得在中标人结果公告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

投诉改变中标结果的,应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八条 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管理机制,将确定定标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认定标结果、处理异议投诉等“评定分离”关键事项,纳入本单位依法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范围。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定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与定标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